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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在城区进行201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1-11

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2006]第31号令);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残联、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省财政厅、省国税、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和《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缴时间

2015年5月-2015年7月

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办法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于7月底前,到所属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无锡市残疾人就业年报表》,填写后,向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办理审核残疾职工比例和差额残疾职工人数的相关手续。

2、用人单位也可在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报网上直报系统模块内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审核残疾职工比例和差额残疾职工人数的相关手续。(网址为http://www.wxcl.org/)。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1、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一次,今年征缴标准为32289元,征缴期为5-7月份,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对7月31日后仍不办理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手续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职工计征保障金。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在年审期内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减免手续,逾期视作非小微企业正常计征保障金。

四、补贴与奖励 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文件条件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五、其它事项 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缓缴或减免保障金的单位,由单位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和地税机关批准。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未列事项,可以通过无锡残联网站http://www.wxcl.org/查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相关程序与手续。

特此公告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财政局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