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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实施劳务派遣用工“二级代码”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1

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用工备案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现就实施劳务派遣用工“二级代码”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一)提供机构代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部省有关规定,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已经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二)派遣单位代码。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登记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市区劳务派遣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缴管理部办理,每个劳务派遣单位分配A、B两个劳动保障单位代码,分别供劳务派遣单位的直接用工和派遣用工使用。   

(三)派遣“二级代码”。市区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设置一个劳动保障个人代码、两个劳动保障单位代码,劳务派遣单位B代码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主单位代码(以下简称主代码),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单位代码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二级劳动保障单位代码(简称“二级代码”)。未在市区有关部门登记的单位,也未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统一用“888888”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二级代码”。   

(四)业务网上经办。“二级代码”管理规定施行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参保缴费业务统一实行网上办理,原报盘业务不再受理。使用网上经办业务的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备案与参保缴费,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退工)与停缴社保业务实行一体化办理。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应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广瑞路2号)一楼37号窗口,办理CA(USBKEY)数字证书,或者用本单位的地税CA(USBKEY)数字证书办理绑定手续。市区其他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开通网上经办劳动用工备案和参保缴费业务,办理CA(USBKEY)数字证书的方式同上。   

(五)提供查询功能。“二级代码”管理规定增加了信息查询和管理功能,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单位代码查询本单位的用工信息。针对劳务派遣单位人员数量大的实际情况,系统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申报业务设置了主代码和“二级代码”两级管理功能,同一派遣单位可以通过被派遣劳动者的“二级代码”实现多人同时操作,合并后统一申报;系统按月生成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缴费明细表,用工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缴费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管。   

二、信息梳理与采集   

(一)派遣信息梳理。登记3个及以上劳动保障单位代码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用工使用的劳动保障单位代码作为A代码继续使用,另外选择一个劳动保障单位代码作为B代码供派遣用工使用,其他劳动保障单位代码下的被派遣劳动者信息并入保留的本单位B代码名下,取消其他代码。劳务派遣单位只有1个劳动保障单位代码的,作为B代码供被派遣劳动者使用,另增加1个A代码供直接用工使。

(二)派遣信息采集。“二级代码”管理规定实施前的原有被派遣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信息采集对象。采集以系统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录用信息、社保信息、劳动合同信息为基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将系统中已有的相关数据提供给劳务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进行校对、补录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二级代码”,劳动合同起始、终止时间,三性岗位,派遣期限的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工资报酬等。   

三、时间安排及要求   

市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劳动用工备案窗口领取本单位派遣用工数据材料及信息梳理说明,同时应按照信息梳理说明补录、核对相关数据,并将补录、核对好的数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5年5月25日前向领取数据材料的窗口报备。对逾期未按要求上报信息梳理资料的劳务派遣单位,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系统数据库信息,于2015年6月30日前对同一派遣单位两个以上派遣代码的实施合并。自2015年7月1日起,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和参保缴费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全面实施劳务派遣用工“二级代码”管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