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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转移

更新时间:2015-11-11

一、申请条件:

1、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因工作调动而发生公积金转移的职工。

2、由于异地工作调动,公积金转入本市或转出本市的职工。

二、审批材料:

(一)、本市公积金转移

1、《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并加盖转入、转出单位公章,填写转移职工的姓名、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

2、转出单位已关停并转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能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转入单位提供红卡或公积金对账磁卡、职工身份证原件。

(2)既无法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中心系统中又无相应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的职工,转入单位需提供盖有转出单位公章的退工单、劳动合同、工作调动单、协保续保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中心认可的材料,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

注:1、转入、转出单位公章清晰。

2、转移职工的姓名、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不得涂改。

3、各公积金汇缴银行网点只办理与该支行有关的职工公积金转入、转出业务。

(二)、异地公积金转移

1、转出本市的转移:

(1)转出单位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填写转移职工的姓名、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

(2)转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接收证明》(注明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3)转移职工的身份证原件。

(4)如委托他人代办,转移职工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注:转出单位已关停并转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能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办理时提供红卡或公积金对账磁卡、职工身份证原件。

(2)既无法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中心系统中又无相应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的职工,办理时需提供盖有转出单位公章的退工单、劳动合同、工作调动单、协保续保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中心认可的材料,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

2、转入本市的转移:

(1)异地转入职工提供在本市开设的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原件。

(2)加盖公章的本市社保缴费记录原件。

公积金中心根据异地转入职工提供的上述材料,开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异地转移接收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申请转移→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银行网点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