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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支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更新时间:2015-11-09

一、支取条件

离开本市

离、退休

出境定居

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被判处刑罚

职工死亡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查询密码、本人的银行借记卡(目前只受理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江阴农商行、宜兴农商行的银行借记卡),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资料,按照规定的可提取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1、离开本市提取

(1)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信息为本市行政区域的(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另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

2、离、退休提取

(1)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出境定居提取

(1)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5、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1)法院判决书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6、职工死亡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

(2)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

(3)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手续。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为方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可委派指定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职工死亡证明、单位存款账户的账号和开户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手续,然后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单位办理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注:A、职工申领本人公积金,如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代领人还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B、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个人公积金账号进行密码重置,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办理。

C、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