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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须知

更新时间:2016-11-09

需要具备的条件

1、借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任一公积金缴存情况:

(1)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转移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且在我中心已正常汇缴公积金至少一个月(汇缴状态为正常并无欠缴)。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需要准备的材料

提供材料(原件)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私人印章(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二、购买本地存量房(二手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私人印章(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4、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已付房款凭证;

6、经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抵押评估报告;

注:

1、购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且家庭首次购房的,需提交由中心统一查档后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江阴分中心、宜兴分中心需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

2、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及缴交明细(必须由原单位在转移前6个月按时、足额、连续缴存);

3、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由部队政治部门或军务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

4、自2015年4月22日起,符合贷款条件,二次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5、职工家庭已经办理二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中心不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6、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积金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计算方式

一、最高可贷额度:

1、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的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2、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3、借款人或配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符合贷款条件,其缴存余额可合并计算。 借款人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二、实际可贷额度:

房屋总价(商品房为购房合同总价;存量房为备案价和评估价中的较低价)减去规定的贷款首付额度。

1、借款人家庭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1)自2015年4月22日起,借款人家庭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职工家庭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的(以中心统一查档后出具“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为准),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缴存余额不足时,贷款额度可按借款人一人最高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最高60万元计算。

(2)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能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门盖章的《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复印件的:缴存余额不足时,贷款额度可按借款人一人最高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最高60万元计算。

2、借款人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注:商品房购房合同总价包含装修价款,其房屋总价一律按扣除装修价款计算(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价款的直接予以扣除;购房合同中未明确装修价款的,按购房合同总价的15%予以扣除)。

公积金贷款期限

每贷款一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可借款年限。(可借款年限=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法定离退休时的工作年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