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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更新时间:2015-11-09

提交材料: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5、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因合并而申请注销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注销企业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吸收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注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